手提袋标称“养胃”是否属吹效果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产品中心

手提袋标称“养胃”是否属吹效果

2024-02-08 产品中心
  • 产品概述

  我国顾客报报导(记者田珍祥)声称猴姑饼干能“养胃”,是否暗示顾客能医治某种疾病?饼干包装盒上没有印“养胃”字样但包装袋上有,是否违背法令规则?因不满行政处分决议,江中猴姑饼干的出产商江中公司将北京市海淀区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吊销处分决议。一审法院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求,江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8月28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药监局接到顾客李某告发,称超市发厢红旗店出售的猴头菇饼干,标有“养胃”字样,还宣扬称专为胃病人群规划,触及嫌疑违背法令。海淀区食药监局立案查询,2014年9月19日,经对超市工作人员问询,了解到该超市出售的由江中公司托付正鸿富公司出产的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曾标示“养胃”字样。海淀区食药监局以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流转环节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食物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于2014年11月18日对超市发厢红旗店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2015年7月6日,李某以江中公司出产的江中猴姑饼干存在虚伪宣扬为由,将江中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以及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形象代言人徐静蕾诉至法院,并提交海淀区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作为依据。

  江中公司以为该行政处分决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形成名誉受损,于2015年9月14日将海淀区食药监局诉至法院,要求吊销该行政处分决议。

  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海淀区食药监局的行政处分决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分起伏恰当,驳回了江中公司的诉讼恳求。江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吊销一审判决并吊销海淀食药监局的行政处分决议。

  本案的最大争议在于江中猴姑饼干的外包装上是否标有“养胃”字样,这也是海淀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最主要依据。

  法庭上,江中公司坚称该公司出产的猴姑饼干从未在外包装上标示过“养胃”字样,并在现场出示了江中猴姑饼干的外包装盒什物;并称,2014年8月20日,海淀食药监局在对超市发厢红旗店内出售的江中猴姑饼干进行现场查看时也未曾发现外包装上含有“养胃”字样。

  海淀食药监局表明,依据相关规则,食物外包装上张贴、印刷的全部文字、图形、符号均为食物标签。告发者李先生曾提交了一张江中猴姑饼干手提袋的相片,上面清晰标有“养胃”字样;且他们曾对涉案超市的食物部主管李某做出具体的查问询询,了解到江中猴姑饼干的产品外包装上标示了“养胃”字样,因而确定“养胃”归于食物标签上的内容。

  对此,江中公司以为,产品的手提袋仅仅出售商宣扬的手法,和出产商不要紧。海淀区食药监局仅凭超市职工的说法,不进行细心检查就草率作出行政决议,因而恳求法院改判。

  江中公司还以为,“养胃”仅仅一种民间说法,不是专业医疗用语,不触及疾病医治,更不违背法令规则。并且,他们仅在电视推行宣扬中提到过“养胃”,“这仅仅一种广告创意,没有夸张宣扬。”

  海淀区食药监局表明,国家相关法令对食物和药品做了严厉区别,江中猴姑饼干在食物标签中的“养胃”字样对疾病医治具有必定暗示效果,违背了《流转环节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物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伪、夸张的内容,不得触及疾病防备、医治功用”的相关规则,因而依法对其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