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男子买7000多元灌肠后起诉店主售卖三无产品要求赔偿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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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男子买7000多元灌肠后起诉店主售卖三无产品要求赔偿7万

  湖北,武汉。胡女士卖给赵先生自家灌的香肠180多斤,对方却说她的香肠是三无产品,将她起诉索赔10倍赔偿。

  胡女士称,当时赵先生来到自家店里,说买一盒6斤的装灌香肠,共240元,特意叮嘱需要真空包装。第二天他又来了,说需要30盒香肠,总计180斤,7100元。又过了两天,赵先生来到店里。直接说,你的灌香肠的包装没有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他又称,你赔我2万元,这事就算过去了。胡女士觉得他这就是讹人拒绝赔偿,因为她的真空包装袋和礼盒均标明产品名为胡某某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于是赵先生将胡女士投诉了,经查明,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胡女士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胡女士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赵先生不服,将胡女士起诉了。 他认为买香肠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赔偿金73400元。胡女士则认为,自己卖的香肠是现场制作的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并不是特别需要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赵先生买时要求对香肠做包装,自己不存在收取包装费,还进行了真空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现做现卖,买的当天就是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对生产的香肠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安全标准。

  一、可以看出,起诉争议在于灌香肠是否是预包装食品,那么胡女士的香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和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适合使用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送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胡女士的香肠属于现制现卖食品,且真空包装是顾客要求的,所以综上所述,灌香肠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二、赵先生的起诉依据是什么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具体而言,赵先生认为胡女士的香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包装袋没有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预包装的要求。

  三、有的人觉得,这种制作的香肠根本就不属于预包装产品。赵先生提出起诉,就是在侵犯胡女士的名誉权,也有人认为是诽谤。具体这种情况要怎么判定呢?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也就是说,赵先生认为胡女士的香肠是预包装食品,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否则就是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具体来看,到底是构成侵犯名誉权还是构成诽谤。侵害名誉权就是自己的权益被他人侵犯从而毁损他人的利益。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综上所述,赵先生不满足捏造事实故意散布和虚构,所以诽谤不成立。如果赵先生拿不出具体证据证明胡女士的香肠有问题,那就是涉嫌侵犯胡女士的名誉权。胡女士有权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四、还有的人觉得,赵先生涉嫌敲诈勒索。这种情况又要怎么判定呢?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能够最终靠以下四个要件进行认定: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体而言,赵先生一定要满足编造事实,恶意索赔时,才算构成敲诈。很显然,他没有构成上述条件,因此不属于敲诈勒索。最后,经过两次判决,均认为赵先生买的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因此也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赵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别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吃了香肠有任何损害之处。所以驳回赵先生的所有请求。胡女士经过此事,给自家的香肠包装都按照预制标准的来。她坦言,虽然香肠不属于预制食品,但是这样包装她能图个安心,也能过个好年了。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