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松政复〔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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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松政复〔2022〕54号

2024-04-05 行业资讯

  2022年9月14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9.8元购买网店宣称“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预包装1份,未知材质的包装材料含有刺鼻硫磺和酸味,违反与食品非间接接触包装容器的卫生标准要求;产品配料中实物“枸杞”坏果霉果、无使用价值的颗粒较多,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该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2760最大限量;商家没办法提供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与食品非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型式检测报告和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巨大危害等有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情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做实名举报。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告知,理由是:关于你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所销售“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的进货凭证、检验测试报告、供货方经营资质凭证等材料。故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就在于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市场监督的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的回复理由,申请人认为,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商品的资质和所提供第三方检验测试报告里面所检测的产品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回复,未尽到全面进行案件调查之法定职责。

  申请人快速自检二氧化硫材料超量,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一个食品安全的举报问题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做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但被申请人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职责,应予纠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所举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问题,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为验证自己的主张,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网购详情页面截图;被举报人工商登记信息截图;邮寄情况照片;涉案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不符合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已按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从网络站点平台向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购买了标价为68元的“菊花枸杞决明子金银花牛蒡肝火旺盛熬夜央华菊苣栀养生茶”,实际支付19.8元,该网店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应商品。申请人认为其购买商品包装有异味、以次充好、味道酸涩苦感、无检测报告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遂于2022年9月25日,以上述理由以实名方式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编号:22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该举报件后,于当月29日对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系由该公司开设。其于2022年9月14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该公司从安徽某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测试报告、包装袋检测报告和供货方经营资质等内容。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你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所销售“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的进货凭证、检验测试报告、供货方经营资质凭证等材料。故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件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在淘宝平台营业执照“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旗舰店”支付19.8元购买网店宣称“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预包装1份。申请人收到后,认为产品包装材料含有刺鼻硫磺和酸味,违反与食品非间接接触包装容器的卫生标准要求;产品配料中实物“枸杞”坏果霉果、无使用价值的颗粒较多,食用味道呈现酸涩苦感,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该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GB2760最大限量。申请人遂以上述理由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编号22XXXXXXXXXXXX)。

  2022年9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件。同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对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系由该公司开设。其于2022年9月14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该公司从安徽某有限公司购进的。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测试报告、包装袋检测报告和供货方经营资质等内容。

  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审批结果为不予立案。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关于你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其所销售“菊花枸杞决明子茶金银花”的进货凭证、检验测试报告、供货方经营资质凭证等材料。故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全方位检查;未就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的内容充分、全面作出处理决定;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举报件及随附的产品图片、购物截图及举报件信封照片、涉案产品及外包装图片、涉案产品的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测试报告、包装袋检测报告和供货方经营资质材料、浙江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处理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申请人利用互联网途径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商品,认为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于2022年9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举报,于同年9月2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被举报的淘宝店铺“某旗舰店”系由被举报人开设。被举报人于2022年9月14日卖给申请人的产品是被举报人从安徽某有限公司购进的。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测试报告、包装袋检测报告和供货方经营资质等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结合被申请人的核查结果,亦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行为存在,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完成案件内部审批决定不予立案,于同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其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