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池州市执法打假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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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池州市执法打假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24-02-23 设备展示

  据大皖新闻消息: 记者从3月9日召开的池州市“3·15”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池州全市12315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1.97万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98万元。该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788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295万元,接待来访和咨询3168人次。

  池州市还在全省率先启动全国放心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全力打造“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池州”品牌。建成放心消费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赔偿先付制度,培育线万元。累计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8家,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132家。

  另据介绍,2022年,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还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高位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坚决打击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特定种类设备等领域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紧密相关、影响较大的案件,形成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池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公安机关侦办的“3.31”农资下乡忽悠团跨省销售劣质肥料大案,抓获嫌疑犯10余人,在河北等地查办生产窝点4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9.14”假冒润滑油侵权案件,涉案货值1000余万元,抓获嫌疑犯4人,打掉广东等地非法生产窝点2处;

  青阳县公安机关根据微信上1条售卖减肥产品线索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抓获嫌疑犯17人,打掉异地生产窝点4处,查明生产、销售含有禁用药物“”等成份的口服减肥产品250万粒(袋),涉案金额1.06亿元,有力打击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相关负责这个的人说,通过行刑衔接查办假冒伪劣大案要案,充分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战斗力。上述三个大要案件分别受到了公安部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表彰。据介绍,2022年,池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办结各类违法案件2527件,涉案货值2280余万元,罚没金额1340余万元。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打假典型案例案例详情如下:

  一、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证检疫的猪肉案

  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谢某某从王某某处批发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出售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并获利。经查证,谢某某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10.286573万元,违法来得到的4675.73元。

  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证检疫的肉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675.73元、罚款15.429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得到一条线索,贵池区部分农户反映有外地人员打着“农资下乡 厂家直销”的旗号上门推销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化肥产品。

  经抽样检测,氮(N)实测含量值4.1%,远低于标称的≥17%及执行标准规定指标要求。经查,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生产、运输、销售伪劣化肥的团伙在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青阳县14个镇街,销售假劣化肥5000余袋,重量209余吨,价值68余万元,受害农户290余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涉嫌犯罪。2022年3月31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目前已抓获10余名嫌疑犯,查实涉案货值近3000万元。

  三、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生产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原料库房内的14袋燕麦米、食品添加剂库房内3袋复配增稠剂(1袋已拆封使用)和1袋碳酸氢钠(小苏打)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3、罚款5.33262万元。

  四、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3月16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名称为“爱情公寓5”的调味面制品和名称为“如咽口香糖”的糖果制品,主要批发给校园周边超市面向未成年人销售。其中“爱情公寓5”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我深信,会有一个男人为爱我的折磨而来到这世上的”的文字内容;“如咽口香糖”预包装食品包装标准英文“Smoke candy”,外包装盒、糖果制品形状与市场销售的香烟制品的包装、形状相同,“Smoke candy”翻译为“烟糖”,与中文“如咽口香糖”无对应关系。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8.2、3.5、4.1.2.1条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2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养老诈骗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中,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会销和PPT展示的方式向老年人介绍其经营的“某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PPT课件显示“某20周年纪念版 原价22000元 优惠价20800元”相关价格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对象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最近一次交易时间是2022年3月19日,成交价20800元。当事人向老年人宣称原价22000元,实际从未以2200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家电销售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处悬挂有内容为“Haier 安徽海尔冰箱节 抢海尔冰箱抽汽车大奖”的横幅,地面广告、易拉宝广告及销售的冰箱贴上均印有“安徽海尔冰箱节 海尔冰箱冰柜抽汽车大奖”等字样,但未公布有上述抽奖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店内开展上述抽奖活动期间,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等信息,仅通过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介绍了上述抽奖活动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2022年4月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三无食品”补肾大蜜丸、陈锦笙大蜜丸潜阳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门面房内生产加工上述食品在网上销售,且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此外,网店上该食品的详情页中含有“畏寒肢冷、腰腿酸痛、健脾消食、前列腺炎、瘦身祛湿”等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宣传内容,均由公司负责人自行制作上传。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对用于违法生产的设施设备、食品及食品原料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广告中含有“畏寒肢冷、腰腿酸痛、健脾消食、前列腺炎、瘦身祛湿”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设施设备、食品、食品原料及违法来得到的0.216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称从当事人处购买的药品,标了功能主治但没有批准文号。该局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标称香港真龙保健生物有限公司出品的“金枪不倒”等20余种物品,共452盒。经查,查获的上述物品由当事人负责人利用互联网渠道购买,标签均标注了治疗疾病的功能主治用语,其中14种物品检出标签未明示的“西地那非”成份。截至案发,涉案物品金额2.620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022年6月2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当事人向其销售的标称“南京吴良材眼镜”的眼镜与南京吴良材眼镜公司无关。经查证,南京吴良材眼镜是中国眼镜行业知名连锁经营企业之一,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从2020年10月5日至今,擅自在经营场所及其商品上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的标识,使购买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眼镜是“南京吴良材眼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徽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生产经营的白酒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10月11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做监督检查,在成品库内发现有寓坛酒、寓坛酒(古香)2种预包装白酒产品,其预包装食品标签及外包装均标注了执行标准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国家标准),其中寓坛酒外包装印刷有“纯粮酿造 珍藏纪念”“慈云洞洞藏”的宣传内容,寓坛酒(古香)内包装瓶身印刷有“纯粮酿造”的宣传内容。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使用的固态法白酒原料为四川绵竹双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基酒,使用的液态法白酒原料为宜宾竹海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散酒,不属于纯粮酿造。另经向相关的单位求证并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白酒并未在慈云洞洞藏。当事人为迎合消费心理,增加销量,故作出上述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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