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针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品布控查验形式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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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品布控查验形式试点

2024-02-01 新闻中心

  为深化推进执行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办法,进一步支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立异开展,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海关总署决议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扩展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品布控查验形式试点。

  经危险评价经过的高新技术出产或加工公司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公司。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期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公司应与高新技术企业以绑缚方法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从属海关提出书面请求。

  关于已参加试点的出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相关企业,企业请求不受“2年内有进出动或为进出动提出相关服务”的限制。

  真空包装、防光防尘包装、恒温贮存等在一般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功能质量的高新技术货品。目的地与注册地海关在同一关区范围内。

  海运试点口岸在前期长三角区域的基础上添加大连、天津、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口岸。

  进口:试点企业存案进口货品在口岸可免于开拆包装查看,由目的地海关派员至公司制造车间或库房上门查看。逐渐下降高新技术货质量损危险。

  出口:关于需查看的试点企业存案出口货品,主要是选用机检或外形查验的方法处置。

  契合请求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地从属海关提出试点请求。请求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试点请求企业应当树立完善本单位关于试点货品目的地查看配套管理制度,划定专门的堆积、查看场所,设置显着区别标识,装置监控设备,保证寄存场所监控印象可供目的地海关检查。

  为保证精确辨认并完成指令自动化调整,凡进出口试点货品,应留意以下申报要求: